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海南涉外高级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2009年8月26日 琼发改审批[2009]1488号)
海口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海南涉外高级职业学校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9]139号)收悉。根据《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试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海南涉外高级职业学校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学费:每生每学期2500元。
(二)住宿费:每生每学期350元(含水电费,不住宿不收费)。
(三)代收费: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二、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
三、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四、除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外,学校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