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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09]26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09]26号)
(2009年9月29日 琼价价管[2009]26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石化批发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59号)的精神,现就我省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均降低190元。调整后,我省90号、93号、97号汽油和0号柴油每吨最高零售价分别为7520元、7971元、8422元和6770元;每升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倒扣不低于335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9月30日零时起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六、中石化、中石油等经营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并于9月30日15:00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联系电话:65333211)。

  附件:海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升
序 号品   名金  额
190号汽油6.41
293号汽油6.94
397号汽油7.36
40号柴油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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