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健康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健康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教体艺函[2009]7号)


各市、州、县教育局、卫生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为了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鄂发[2008]10号)精神,落实“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的要求,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有关要求,现就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健康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中小学生健康体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8]79号)所规定的健康体检项目、经费解决途径、体检机构资质、健康检查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组织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因疾病防控需要,确需扩大体检项目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承担体检任务的单位应按照要求,将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和医生的建议及时通知家长,需要进一步治疗的,由家长选择相应的医疗措施和手段。

  二、规范学生预防接种工作。各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学校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因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需要对学校人群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必须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经本级政府决定,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校人群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要采取措施时,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学校实施的群体预防接种,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由学校统一向学生发放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预防接种宣传单,并告知家长带学生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和地点进行接种。承担接种任务的单位,在实施接种时,应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

  三、规范学生常见病和地方病等群体防治工作。各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学生常见病群体防治工作时,必须先经专家进行论证。如确有必要组织学生进行群体防治,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制定详细的防治工作方案后,方可实施。在地方病高发地区组织开展学生群体防治工作,除经专家论证外,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详细的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