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的通知
(鄂教学函[2009]16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宣传党和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推进广大毕业生在我省的就业和创业,根据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一系列文件,在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编辑了《湖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毕业生在学习《国家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等活动中一并认真学习,并将学习、宣传情况于年度总结时报我厅高校学生处和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湖北省教育厅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湖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政策
1、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者,除薪酬或生活补贴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2、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研究生招录加分及升学等政策,优秀大学生士兵可直接提拔为干部。
3、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按月发放生活补贴,每年另发400元交通补贴;所在地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和基本医疗保险。
4、参加“三支一扶”年度考核合格者,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直接发给本人。
5、具有两年以上基层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市两级公务员,适当增加笔试分数,进入考核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县、乡两级公务员招考主要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
6、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免费托管其户档关系。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政策
7、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在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中的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8、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职工一视同仁。
9、对企业招用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省内城市取消落户限制。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