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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第二批试点学校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第二批试点学校名单的通知
(鄂教政法[2009]4号)


各市(州)、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鄂教办[2006]23号),“十一五”期间我省分批创建100所左右省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首批已创建39所。

  为进一步探索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创建规律,引导创建活动,提高创建成效,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我厅确定开展第二批创建示范学校的试点工作。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申报的基础上,我厅依据申报材料所反映的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情况及创建条件与措施,经过组织专家评审,并结合对试点学校地域、类别和层次的综合考量,研究确定武汉体育学院等6所高等学校,黄石中等专业学校等5所中等专业学校、武汉市友谊路中学等24所中小学校为创建“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第二批试点学校,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进一步重视抓好依法治校工作,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对所辖试点学校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试点校给予有力的工作支持和必要的政策扶持,及时总结推广依法治校经验。

  各省级试点学校,要树立荣誉感,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示范校建设标准与要求,注重依法治校实践,加强工作探索和规律研究;要在贯彻教育方针,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构建法治、民主、和谐的育人环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方面发挥试点学校应有的作用。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按照《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根据自身的办学类型和特点,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和试点学校要在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上起示范和引领作用。

  附件:“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第二批试点学校名单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第二批试点学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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