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三、评选推荐名额与推荐要求
2009年人事部、教育部分配我省评选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21个,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35名;教育部分配给我省的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92名(含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21名)。我省分配给各地、各单位的评选推荐名额见附件1。大型厂矿企业所办学校和所属教育机构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教育局、人事局统一组织评选推荐。
各地各单位在评选推荐中要坚持面向基层和教学第一线,重点向农村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倾斜,尤其要向长期在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从教的教师倾斜。
在推荐的基础教育领域先进集体中,县镇以下(含县镇)的农村学校应占60%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应占70%以上。
在推荐的先进个人中,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应占推荐人数的35%以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5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8%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中有在农村学校任教(含支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高等职业院校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推荐比例,应严格控制在推荐比例的10%以内。从事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等人员的推荐人数不能少于下达的推荐名额。各地在推荐先进人选时,还要统筹考虑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成人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民族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
四、评选推荐的方法与程序
评选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方式进行。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产生,经当地县级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初评后,报市州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审核推荐。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在推荐人选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的原则,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严格考核。推荐对象上报前,应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市州(高校)参加下一届评选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被推荐人选为教育行政部门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