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推荐200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表彰人选的通知
(鄂人公奖[2009]1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省直有关单位: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人事部、教育部决定于2009年联合表彰一批“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教育部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表彰“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人社部函[2009]146号)和《
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人函[2009]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
1、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下同)的参评对象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
2、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
3、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的女同志由教育部、全国妇联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
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包括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从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中评选产生,请各地各单位按照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条件(见附件2)和省分配的名额优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