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联动机制的通知
(京发改[2009]23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燃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完善了出租汽车租价油价联动机制。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93号汽油价格(下同)在4.26元/升(不含)至6.20元/升(含)区间变动时,由政府与企业向出租车驾驶员发放临时燃油补贴,承担油价变动影响。
二、油价在6.50元/升(不含)至7.10元/升(含)区间时,在由政府和企业向出租车驾驶员发放临时燃油补贴的基础上,加收乘距超过基价公里(3公里)乘客1.00元/运次的燃油附加费。
三、油价超过7.10元/升时,按照程序研究调整租价,租价调整后取消燃油附加费。
四、燃油附加费加收或停收的具体执行时间,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油价变动情况,按照上述机制向社会公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