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对珠海市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给予财政资助的通知
(珠工商〔2009〕联字5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有效推进我市商标事业的发展,根据《珠海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8]57号)有关规定,现就国际注册商标财政资助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单位:由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组织落实。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接受资助单位:我市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
(二)资助范围:我市企业作为商标国际注册人在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获准注册的商标(正在申请、审查或不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计发时间:自珠府办[2008]57号发文之日起,即对2008年10月22日后(含22日)核准的国际注册商标给予资助。
(四)企业商标国际注册费用资助额度为每件注册商标注册费用的30%。
三、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证明资料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企业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商标国际注册费用资助申请表》;
(四)商标国际注册缴纳费用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均一式两份,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各存档一份。
四、审批程序和时间
(一)审批程序:
1、申请人到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领取《国际注册商标费用资助申请表》;
2、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盖章,连同须提交的证明资料送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
3、市工商局审查并签署意见,送市财政局(工贸发展科);
4、市财政局审核、拨款。
(二)审批时间:每年集中审核一次,时间定于每年的4月份,申请人应于4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市工商局审批,市工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的,顺延至次年申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