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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根据执收主体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赔偿款应由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收取后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并统一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四条 赔偿款纳入财政管理,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专项使用”原则,用于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的修复、监测、管理、保护和海域整治。赔偿同案处理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者的款项,根据经济损失和赔偿的实际情况,补偿受损失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者。支出安排纳入部门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五条 赔偿款主要用于如下八个方面:

  (一)对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害的调查取证、论证评估和民事诉讼。

  (二)补偿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的修复、保护和海域整治。

  (四)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的监测和评价及执法监督检查。

  (五)渔业资源人工增殖和增殖种苗基地建设。

  (六)人工鱼礁建设和已建礁区的管理与保护。

  (七)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建设和保护。

  (八)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

  第六条 赔偿款用于对资源环境损害的调查取证、评估鉴定和民事诉讼的,在赔偿款中安排。

  第七条 赔偿款用于补偿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损失和赔偿的实际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对受损失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者应支付补偿额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说明)资料,由财政部门核实后给予补偿。

  第八条 赔偿款用于第五条(三)至(八)项支出的,由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提出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安排,下达项目预算通知,并监督使用。

  第九条 属于赔偿款使用范围安排各区项目支出的,由各区财政部门和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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