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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财〔2009〕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6〕20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的收缴、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门,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三月九日

  附件:
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粤府〔2004〕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6〕20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以下简称赔偿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失赔偿要求”,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作为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或诉讼途径,要求造成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赔偿所得的款项,包括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同案处理所得的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生产损失等赔偿款。赔偿款属于国家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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