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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高中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的领导。省教育厅组成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教师管理处、基础教育处、财务处、督导办、监察室为成员单位的高中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小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高中新课程教师培训纳入本地区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总体安排,理顺体制,有效协调各职能部门和机构,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

  (二)充分发挥专家学者、课程培训者及骨干教师作用。各地要通过外聘和就地遴选等方式,组建包括国家课程专家、教材专家和本地骨干培训者在内的高中课程改革培训师资库。要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和培训者在集中培训、网上学习和校本研修活动中的指导、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促进教师在培训活动中谋求自身发展、在教学岗位上获得成功体验,逐步实现教师理解新课程、把握新课程、实践新课程的培训目标。

  (三)建立高中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逐级督查机制。以省、市、县、校分级负责培训任务为基本依据,以省督查市、市督查县、县督查学校为工作流程,以依托教师培训网络管理系统的培训过程性管理和总结性评价为主要手段,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专家团队联合开展相对应的督查工作,指导并督促各地规范有序地完成高中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报送《湖北省高中课改市(州)教师培训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同时,省教育厅将通过《湖北省高中课改市(州)教师培训质量调查表》(见附件2),掌握了解各地培训组织工作及培训质量情况。各市(州)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县(市、区)高中课改培训工作的督查。

  (四)加强高中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的研究。组织教师培训机构、教科研部门、高等院校和高中学校,研究高中教师新课程培训工作,逐步实现“培训、研究、提高”的良好机制。把新课程教师培训研究工作贯穿于新课程实验的全过程,滚动式地开展教师培训,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培训形式和培训手段。

  (五)切实保证高中新课程教师培训经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先安排、重点保证高中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的经费。省教育厅在2009年至2012年间,每年安排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各市(州)、县(市、区) 也要相应安排高中课程改革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各高中学校在安排的年度公用经费中,要优先保证新课程教师培训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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