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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建立高中新课程省级培训基地

  1、遴选熟悉教师培训工作、教师教育资源丰富的院校作为高中新课程省级培训基地,承担高中新课程省级培训任务。

  2、各市(州)、县(市、区)依托本辖区内的高校或培训机构开展本级培训。

  3、各县(市、区)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依托教师培训、教科研、电教、信息等机构建立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基地,为广大高中教师特别是农村高中教师利用远程网络就近参加高水平培训提供有效的支撑和服务,并对远程网络培训进行有效监控,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建立高中新课程培训优质资源共享机制

  充分发挥省级高中新课程培训专家指导小组的作用,遴选适合我省需要的高中新课程教师培训教材资料,将优质培训资源应用于高中新课程教师培训之中。加大高中新课程培训优质课程的开发和引进力度,在共享国家培训资源的同时,组织开发有地方特色的高中新课程教师培训优质资源,通过远程网络和发放光盘等方式,让广大高中教师共享。

  (三)组建高中新课程培训讲师团

  从参加教育部组织的高中新课程骨干培训者和我省长期从事高中新课程研究的教科研专业人员中,选拔一批优秀骨干培训者组建高中新课程培训讲师团,作为省、市举办高中新课程培训的培训者队伍,深入各高中学校指导校本研修。省本级要加强骨干培训者的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新课程培训中的带头和示范作用。

  七、培训考核工作

  培训考核是高中教师新课程培训的必要环节,也是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手段。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 要坚持“边实验、边培训、边总结、边提高”;要采取多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帮助进入新课程的高中教师完成不低于40学时的岗前培训。对考核合格者,培训主办方要颁发高中新课程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学校据此作为上岗依据。未经新课程岗前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能担任高中新课程的教学工作。

  岗前培训以集中培训为主,集中培训的考核采取测试和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少数参加集中培训有困难的高中教师可通过校本研修完成培训任务。参加集中培训的教师在培训结束时由培训机构(院校)组织测试,并完成在岗研修任务,提交学习成果。参加校本培训的高中教师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考核。高中教师新课程培训作为我省高中教师继续教育重要内容,按照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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