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开发培训课程资源,制定培训实施的管理办法,对全省培训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评估。
3、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教育行政干部和高中学校校长及教师培训、教科研等机构负责人培训。
4、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高中新课程培训者省级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主要包括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基础教育、教师管理(培训)、教育督导以及教研室、继教中心等单位负责人,骨干教师和校本研修辅导教师等。省本级培训项目将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分年度逐步实施。
(二)市(州)
1、各市(州)教育局负责组织本地区高中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机构,制订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培训力量,扎实抓好本级高中新课程骨干教师培训。
2、在出版社的支持与配合下,重点组织好针对市(州)直属及各县(市、区)高中学校的教师以及教师培训、教科研等机构负责人和学科教研员的课程标准和新教材培训。
3、根据需要,负责组织市(州)属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干部,教师培训、教科研等机构负责人及学科教研员,高中学校的校长和教师培训。
4、根据省教育厅的安排,负责组织辖区高中教师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培训。
(三)县(市、区)
1、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相应机构和专人负责,按分工认真开展区域内高中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
2、负责组织本县(市、区)高中教师参加教育部高中新课程远程网络培训和省、市(州)举办的高中新课程有关培训。
3、指导本地高中新课程校本研修活动。加强本地学科中心教研组的建设,通过课题研究、集体备课等方式组织教师培训和教研活动。
(四)高中学校
1、高中学校校长是开展新课程校本研修的第一责任人,在教师培训机构和教科研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建立健全校本研修制度,围绕新课程的实施组织本校教师开展教学交流、自主研修、分组讨论、课题研究、集体备课等活动。
2、制定符合本校实际、操作性强的新课程校本研修考核管理办法,并建立教师培训档案,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学时登记。
3、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新课程实验和培训,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将教师参与培训学习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六、培训基地、培训资源和培训师资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