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程序
(一)申请。在公布的廉租住房申请期限内,凭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衢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并连同下述材料一并递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
5、申请家庭成员的其他相关证件: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原件、复印件;二级以上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有效证明;
6、属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还需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单位证明和工资发放单,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属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
7、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和复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
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给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
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建设局。其中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收入认定情况,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市总工会与市民政局共同负责审核。
市建设局将上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汇总后,并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