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其他符合廉租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家庭,给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三)租金减免:对已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且符合廉租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困证》家庭实行租金减免,保障标准不足部分面积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五、保障面积及租赁补贴、租金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人均计算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计算=15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每户申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最低标准为45平方米。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标准:2009年度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为每月5.7元/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每户每月住房租赁补贴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发。
1、对无房户按保障面积标准全额补贴。
2、对已有私有住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的申请家庭,实行住房租赁差额补贴。具体办法为:
已有私房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每户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私房面积)×5.7元/平方米。
3、对已承租公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困证》家庭,每户享受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给予租金减免,保障标准不足部分面积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对已承租公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特困证》家庭除外),保障标准不足部分面积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如选择退出承租公房的,按无房户保障面积标准全额补贴,退出的公房由市建设局另行配租。
如选择“以小换大”另行参加实物配租的,已承租公房必须无条件退出,退出的公房由市建设局另行配租。
(三)租金减免。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且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困证》家庭实行租金减免,每户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减免租金标准如下:砖混成套住房按每月每平方米减免1.5元执行,砖木结构住房按每月每平方米减免0.7元执行。
(四)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元;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公房政策租金标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