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应列入申请家庭其他成员:
(1)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的配偶;
(2)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含异地就学的在校(不包括境外)学生、现役义务兵、申请时未满10周年的现役士官、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3)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
(4)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关系(证明)的其他成员。
3、住房条件。无房户或按家庭成员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1)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2)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3)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4)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5)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其原已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除满足本细则规定的低保廉租房申请户条件中的“户籍条件”和“住房条件”外,经济条件必须达到:
申请家庭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或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718元以下。
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月收入认定办法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执行。
四、保障形式及适用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形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一)实物配租:对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以及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殊家庭(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家庭、孤寡老人、二级以上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其他特殊情况)给予实物配租,也可以根据其家庭意愿选择其他的保障形式。
对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若放弃实物配租而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可提高50%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