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衢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9〕63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9年度衢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2009年度衢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切实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部委《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衢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均可依据本细则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对象
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包括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
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
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取得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以及虽未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经济收入等条件的申请家庭。
三、申请条件
(一)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申请廉租房的低保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济条件。申请家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2、户籍条件。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