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珠财〔2009〕23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各代理银行:
为贯彻《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票据的管理,防止财政票据违规使用情况的出现, 按照财政票据“验旧换新”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财政票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财政票据的购领,加强财政监督
(一)财政票据的申领实行分级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各单位、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和市属业务代理银行票据的申领管理;各区(功能区)财政局负责区属单位以及区属业务代理银行票据的申领管理工作。
(二)财政票据的购领条件。财政票据的购领对象必须是符合使用财政票据规定的具有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的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时,需书面申请并填写《广东省财政票据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提交编委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定编文件(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资格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单位介绍信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经票据管理部门审批后,核发《广东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用票单位凭《手册》领取财政票据。
(三)严格按照“验旧换新”的原则购领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应保留上次购领的部分财政票据备用(一般保留半个月的票据用量),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按照“验旧换新”的原则,出示《手册》并填写《珠海市财政局财政票据核销凭证》(一式三份,见附件2),票据管理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票据核销审核工作,待审核后,各用票单位方能继续购领财政票据;用票量大的单位(一次购领票据50本以上的用票单位)应填写《珠海市财政局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经票据管理部门审核后核发新票据,否则,各用票单位不得再次购领财政票据。
(四)《广东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的变更及注销。用票单位撤销、改组、合并、改变隶属关系的以及收费、基金、罚没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用票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票据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手册》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将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票据管理部门审核。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