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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发布日期:2012年7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9]2362号)


市地税局:
  贵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9]7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地税局向纳税人销售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等事宜函复如下:
  一、《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编码127003038)工本费标准为每本2.5元(50份)。
  二、请市、区县地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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