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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申报“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第三批试点学校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申报“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第三批试点学校的通知
(鄂教政法函[2009]12号)


各市、州、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有关高等学校:

  近年来,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鄂教办[2006]23号)精神,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高度重视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注重制度建设,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积极探索依法治校的实现途径和有效形式,取得了良好成效。目前,首批已创建39所“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第二批已公布35所学校作为创建“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工作的试点学校。

  为实现在“十一五”期间建设100所左右“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目标,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省教育厅拟评选第三批试点学校,现将申报第三批试点学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标准

  1、管理制度完善健全。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财务、教师、学生、后勤、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其内容合法、公正、公开,并得到切实有效执行。

  2、校内管理体制完善。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校长、学校党组织、学术组织健全、职责明确,依法发挥相应的作用。

  3、办学活动依法规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办学活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依法保障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有良好的校风。学校教师、学生无严重违纪和刑事犯罪行为。

  4、民主管理机制健全。依法建立教职工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并发挥积极作用。实行校务公开,校内监督机制完备。中小学建立学校与社区、家长联系制度,定期听取社区、家长对学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5、教师权益受到保障。依法聘任教师,依法提供相应工作条件,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参加进修培训等权利。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待遇。保障教师通过校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校管理。建立和实行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6、学生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尊重学生人格及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的现象。按照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无乱收费现象。建立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建立和实行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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