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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函〔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并便于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后待遇支付环节的衔接,现就调整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住院床位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院床位费

  鉴于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的标准调整为:

  (一)三级医院住院床位费:

  1.普通病房:43元/日。

  2.层流洁净病房:270元/日。

  3.层流洁净简易病房:100元/日。

  4.监护病房:70元/日。

  5.特殊防护病房:70元/日。

  (二)二级医院、一级医院住院床位费分别按上述标准下浮10%、20%执行。

  (三)离休干部床位费:130元/日。层流洁净病房在三级医院执行270元/日,其它医院按医院级别相应下调。

  实际床位费低于相应支付标准的,按实际支付;高于相应支付标准的,按标准支付。

  二、未成年人多次骨关节和骨骺损伤门诊病种的支付限额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人年度内发生多次骨关节和骨骺损伤的,按次数累计其病种支付限额。

  三、被认定患门诊病种的参保人,因探亲、访友或旅游等原因短期内(不超过12个月)离开本市,事先书面告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期间其在市外发生的门诊病种费用可按市内就医规定予以支付。同时,其在市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提前回本市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转换制度的待遇享受时间

  鉴于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后,医疗保险基金到账时间延后等原因,参保人在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间转换,自转换次月1日起按新转入制度规定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原《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及待遇支付若干问题的通知》(珠劳社函〔2008〕195号)第三点第(五)款“参保人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险种之间转换,转换当月发生医疗费用的,按所参险种的规定支付”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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