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衢政办发〔2009〕89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96号),推动农村法律援助事业深入发展,切实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事关农村社会稳定,是推进农村民生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的法律援助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法律援助总体上还处于较低水平,城乡发展不同步的特征日渐凸现。部分农村地区存在法律援助知晓率不高、便民措施不够、组织网络不健全等问题,与农村群众的援助需求、与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快速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在农村的不断延伸和拓展,为加快农村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保障。
二、降低受援“门槛”,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覆盖面
根据《
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可以将农村发生的四种类型案件列入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三)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其他人身损害案件;(四)家庭暴力案件。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法律援助一律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加强对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