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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衢政发〔2009〕29号)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开发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级、各部门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围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市、县、乡三级凡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应拿出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对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根据政法、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和新增农村中小学校岗位空缺情况,进一步加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继续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工作;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政府核定的编外用工控制数内增加面向高校毕业生的用工数量;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提高入伍优抚待遇,在享受义务兵优待政策的基础上,每年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0%。

  二、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2009年起,市本级上述用人单位招用衢州籍应届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用人单位可凭人事劳动部门开具的就业介绍信、劳动合同文本和社保缴费凭证,经人事劳动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确认后,对高校毕业生上一年度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企业缴纳部分按 50%比例进行补贴。市本级上述用人单位招收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暂定2年。各级政府要支持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引导企业尽量留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市人劳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衢州人劳就〔2009〕81号)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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