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09]2177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华北电网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北京地区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本次电价调整范围和调整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执行(具体价格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各类销售电价,除附件1-5中一般工商业用电外,均为到户价格,即已包含应收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四、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
1.北京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北京市电网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
3.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非夏季)
4.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夏季)
5.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结构调整后销售电价表
6.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电价表
7.北京地区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北京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20千伏 | 35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最大需量 | 变压器容量 |
元/千瓦·月 | 元/千伏安·月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0.4883 | 0.4783 | 0.4783 | 0.4783 | 0.4783 | 0.4783 | | |
二、一般工商业用电 | 0.7810 | 0.7660 | 0.7590 | 0.7510 | 0.7360 | 0.7210 | | |
三、大工业用电 | | 0.6370 | 0.6270 | 0.6170 | 0.5970 | 0.5770 | 39 | 26 |
其中:1、电石、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生产用电 | | 0.6270 | 0.6170 | 0.6070 | 0.5870 | 0.5670 | 39 | 26 |
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 | 0.3570 | 0.3500 | 0.3420 | 0.3270 | 0.3120 | 25 | 17 |
四、农业生产用电 | 0.5540 | 0.5390 | 0.5320 | 0.524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