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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完善外来建筑业企业在汕从事经营活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完善外来建筑业企业在汕从事经营活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府建[2009]175号)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方便外来建筑业企业在汕从事建筑活动,我局决定对《关于开展外来企业在汕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年度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建[2008]21号)涉及事项加以完善,具体如下:

  一、外来建筑业企业在汕头市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应向市建设局办理年度或单项备案,取得《汕头市外来建筑业企业年度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年度备案证明》)或《汕头市外来建筑业企业单项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单项备案证明》),并依照《年度备案证明》或《单项备案证明》中标明的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外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年度备案:

  (一)具有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在汕头市设立分支机构,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其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具有相应的办公设备;并取得汕头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驻汕头市分支机构人员满足下列要求:

  1、行政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企业任职文件;

  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企业任职文件;

  3、配置1名以上与承接工程相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建造师应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诚信记录良好。企业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的不良行为。

  三、外来企业申请年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外来企业年度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汕头市工商部门颁发的驻汕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申请之前的1年内未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央部属、广东省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下同);

  (五)行政、技术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驻汕头市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设备清单;

  (七)驻汕头市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八)驻汕头市分支机构的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和工程技术、经济、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九)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资料。

  以上材料第(一)、(四)、(五)项须提交原件,其余均应提供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备案。

  四、外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申请单项备案:

  (一)具有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签署在汕头市承建工程的施工合同或获得中标通知书;

  (三)驻汕头市项目机构人员应具有与在汕承建项目规模相应的建造师和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诚信记录良好。企业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的不良行为。

  五、外来企业申请单项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外来企业单项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在汕承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

  (五)驻汕头市项目机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驻汕头市项目机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七)驻汕头市项目机构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和工程技术、经济、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资料。

  以上材料第(一)、(五)项须提交原件,其余均应提供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备案。

  六、市建设局受理外来企业备案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年度备案证明》或《单项备案证明》。

  七、外来企业取得《年度备案证明》的,应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业统计规定,在“建筑业发展研究信息系统网上办公平台”填报、上报在汕承建工程统计数据,于每季度季后20日内打印纸质报表、并加盖公章,报送市建设局。

  八、外来企业需在汕头市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其持有的《年度备案证明》或《单项备案证明》截止期限前30日向市建设局申请续办备案手续。

  外来企业在汕头市设立机构的行政、技术和财务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

  九、在本《通知》颁发之前市建设局发布的有关外来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1:汕头市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进汕承包工程年度备案登记表
  附表2:汕头市外来建筑业企业进汕承包工程单项备案登记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表1:
汕头市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进汕承包工程年度备案登记表
汕建施备字(200 年)第  号

  申请单位(盖章):             

  申 请 日 期 :             



  汕头市建设局制



  外来施工企业办理进汕施工备案说明

  一、本表用于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申请进汕承包工程业务备案登记。
  二、本表应使用钢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可在www.stjs.gov.cn下载),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三、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得有空项,如无内容填写应在该项填空处用“无”表示。
  四、办理备案登记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填写好的《汕头市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进汕承包工程业务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驻汕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驻汕管理机构的行政、技术和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驻汕机构建造师、工程技术、经济及其他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岗位证),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社保证明;
  6、驻本市办公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设备清单;
  上述资料除第1项外,其余各项均应提交原件核验,并采用A4纸打(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成册后的资料要求有封面、目录,并加注页码,封面和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一、进 汕 企 业 承 诺

 

自觉遵守与维护汕头市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汕头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郑重承诺:如果发生下列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自愿放弃在汕头市的登记资格,退出汕头市建筑市场。

⒈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⒉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⒋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⒌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⒍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⒎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⒏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⒑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⒒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汕头市外业企业年度备案证明》;

12.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管理,不依照市建设局的规定按期报送报表的。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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