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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加强语言文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作手书招牌或者为公共场所题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已有的题词和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有规范汉字。人名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常用字。《汉语拼音方案》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拼写和注音工具,不便使用或不能使用汉字的领域,可以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广告牌等牌匾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对规范汉字加注汉语拼音的,应当加注在汉字的下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文字名称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范汉字、汉语拼音同时使用。

  文字必须字形完好,不得出现残字、漏字现象;文字必须书写工整,易于辨认;汉字横行书写由左至右,竖行书写由右至左,汉语拼音书写只能由左至右;如需使用外来文字,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

  (五)进一步推行等级达标和持证上岗制度。

  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国家公务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水平,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专职教师和汉语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新闻媒体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乙等以上,其中播音员、解说员、导游、话务员等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师范类专业中文专业毕业生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毕业生达到二级乙等。

  对国家公务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新闻媒体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实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对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逐步实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对新闻媒体的编辑、记者、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和校对人员,公共服务行业和印章、名称牌、招牌、广告等设计制作人员,逐步实行经规范汉字培训测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对相关专业的在校中职类学生,实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毕业制度。

  四、工作要求

  市语言文字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语委)各成员单位、县(市、区)语委及相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语言文字工作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建设和规划管理工作,切实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和本系统的语言文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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