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
充分发挥学校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基础作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工作计划和教育教学要求,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培训工作作为教育教学和师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继续开展教师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把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用教师的必要条件。做好中职学校相关专业在校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将普通话水平等级合格作为毕业的必要条件。建立校园用语用字督查制度,积极开展各级各类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促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加快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语言文字工作。
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全市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等领域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和规范用字培训与考核。人事部门要继续将普通话和规范用字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使全市公务员达到规定普通话水平等级,不断提高规范用字的能力;党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要使用普通话进行交流,使普通话真正成为公务员的会议用语、公务用语和交际用语。新闻宣传单位要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电台、电视台、报社及其主管部门要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行业管理和考核内容,加强业务培训和基本功训练,并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和用字规范作为招录本行业从业人员必备条件之一。商业、交通、文化、卫生、旅游、铁路、民航、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等窗口服务行业,应把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企业(单位)文化建设和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和抓手,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和用字规范列为对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人员和特定岗位人员的考核内容。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用字规范管理。
根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省政府令第228号)的规定,下列情形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笺、信封、档案、合同、广告、公务名片、票据、报表、宣传材料等用字;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字;各类企业名称,国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标志、说明等用字;各类电子屏幕用字;各类汉语文教材、讲义、讲稿、试卷、板报、板书等用字;各类证件、徽章、旌旗、奖状、奖牌等用字;广播、电影、电视等用字;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字;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等用字;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山川、河流、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巷名、站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用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