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定程序
(一)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审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
(二)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如实填写《衢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章程;3.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学历资格证书复印件;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5.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证明材料。
企业属县(市、区)的,由所在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初审,并征得同级财政(地税)局同意并盖章;属市本级的,分别经由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和西区管委会同意并盖章后,一式10份报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三)市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到企业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并审查有关财务数据,提出是否符合条件的结论,提交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经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衢州政务网和衢州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颁发《衢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每2年考核一次,对其中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予以公告取消资格。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季报、年报制度。在每季第一个月15日和每年1月底之前,各县(市、区)的企业将其上季度、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所在地的科技局,经核实后,报市科技局;市直企业直接报市科技局。
(三)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的,由市科技局收回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四)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优惠政策
(一)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以小额资金和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