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衢政发〔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衢州市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衢州市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06〕25号)精神,特制定衢州市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认定对象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的,不再进行认定。
二、认定条件
(一)企业必须从事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产业符合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企业负责人重视科技进步,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企业内部有相应的科技激励政策。
(三)企业人数在500人以下,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者占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并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
(四)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
(六)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应有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统计、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