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管局、交通局、公安局、高新园区。
5.规范从业人员条件。从2009年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人劳局、经委。
6.坚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坚决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以及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经委、环保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高新园区。
(二)强化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根据《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59号令)等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本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编制试生产方案并组织试生产。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发改委、经委、建设局、交通局、质量技监局、环保局、高新园区。
8.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依据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全面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