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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科学规划,严把准入门槛。

  1.完善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以市高新园区和整个衢化片区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化工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快规划拓展市高新园区发展空间,加强高新园区及周边的水、电、路、污等生产经营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以氟硅新材料产业为主的化工企业集聚发展创造条件。各县(市)政府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于2009年年底前编制本地的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迁入化工园区。从2010年起,对没有制订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县(市),市政府各部门不再受理审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申请。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委、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局、高新园区、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

  2.严格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市、县两级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项目)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项目)的,应依法分别经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审查意见分别报省、市政府决定。经审查批准的,分别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批准书。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3.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对申请换证的国家级或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可直接为其办理换证手续,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经委、质量技监局。

  4.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项目决策咨询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要重点征求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实行备案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备案后,要告知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部门。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硝化、过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统称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前,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不得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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