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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统一认识,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禁毒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禁毒法是顺应当前和今后禁毒斗争形势需要的一部重要法律。贯彻实施好禁毒法,对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巩固深化禁毒人民战争的成果,全面推进我市禁毒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属于全省毒情较轻地区,但近年来吸毒人员快速增长,毒品大要案件时有发生,禁毒工作的社会化程度较低,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禁毒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按照市禁毒委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贯彻实施禁毒法的各项工作。

  二、掌握底数、全面管控,着力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一)实行吸毒人员分类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吸毒人员排查登记,教育和鼓励未被查处的吸毒人员主动登记接受帮教,切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吸毒人员底数,做到“人员底数清、吸毒状况清、相关情况清”。在此基础上,对吸毒人员实行分层次全面管控,第一层次为社区戒毒康复对象、第二层次为未经查处的实际成瘾对象、第三层次为初吸未成瘾对象。要依法落实对第一层次对象的戒毒康复措施;要创新载体,落实对第二、三层次对象的帮教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管控。要着力探索流动吸毒人员的管控机制,在本市范围内形成流出地、流入地联动管控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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