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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引入域外总部经济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奖励资金原则上50%奖励引荐人,其余可用于工作经费。

  七、经费支持

  市财政对市本级承担任务的预算单位可先借支1万元经费。

  八、奖励资金年度终了予以兑现,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九、本奖励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暂定一年。

  十、本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抚顺市引进总部经济任务表

单位

任务指标

抚顺县

4户

市发改委

2户

清原县

4户

市经委

2户

新宾县

4户

市外经局

2户

顺城区

4户

市建委

2户

新抚区

4户

市国土局

1户

东洲区(含胜利开发区1户)

5户

市科技局

1户

望花区

4户

市国资委

1户

经济开发区

4户

市交通局

1户

市国税局

4户

市财政局

1户

市地税局

4户

市房产局

1户

市工商局

4户

市环保局

1户

市政府办公厅(驻京办3户)

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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