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引入域外总部经济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引入域外总部经济企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抚顺市引入域外总部经济企业奖励办法
为加大域外总部经济企业引进力度,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引进年新增地方税收(市及市以下,下同)100万元以上总部经济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
二、奖励标准
对年实现地方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按地方实得入库部分的5%予以奖励。对引进企业奖励低于30%的部分,按实际奖励企业与30%的差额,奖励给引荐人。
三、申报条件
(一)在抚顺市新增域外企业总部机构(或增设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属地纳税的企业。
(二)抚顺市原有总部企业分支机构,促进总部调整财务核算体制,实现属地纳税,增加我市地方税收的企业。
(三)抚顺市垄断性生产企业和经营特许权的服务业新引进的地方税收(在税收自然增长的基础上)。
(四)其它原不在抚顺缴纳新引进的地方税收。
四、申报程序
年度终了一个月内,由引荐人将符合奖励标准的总部企业的新增税收情况,经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审核认定后,提交市政府审批。
五、资金来源
按税收入库级次,由相关财政部门安排支付。
六、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
(一)多部门或多人联合引进的总部企业,由主办单位(或个人)和协办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奖金;个人引进的总部企业,奖励资金支付给个人。
(二)单位引进总部企业,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引进总部企业的单位。引进总部企业的单位可根据实际对引进总部企业工作贡献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