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宁(抚顺)碳纤维产业基地发展政策的意见
(抚政发〔2009〕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宁(抚顺)碳纤维产业基地”(以下简称碳纤维产业基地)是沈抚同城化战略的重要内容,是省政府确定和支持的重点基地。为加快碳纤维产业基地发展,现就支持碳纤维产业基地发展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进驻碳纤维产业基地且在本政策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的企业,除继续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外,同时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新建企业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相关土地政策以最优惠的价格转让。
二、碳纤维产业基地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落户企业发展资金扶持。
三、碳纤维产业基地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新建企业可租或逐年分期购买。租赁厂房的企业前3年免收租金。
四、在碳纤维产业基地内投资并开工的重点企业,科技部门在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五、对投资企业所发生的银行固定资产和技改贷款,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
六、项目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七、组建担保中心,为进驻碳纤维产业基地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八、给予企业“免三减二”的政策支持。即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比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直接形成的地方财力,给予同等数额的财政扶持。3年后,再给予2年形成地方财力税收50%的财政扶持。
九、碳纤维产业基地实行税收优惠,经科技和税务部门共同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支持碳纤维产业基地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除享受现有鼓励政策支持外,再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