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化用地审批程序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16号文件中关于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相应下放土地预审的权限。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前介入,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就要抓紧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
(三)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批程序,对榆林市辖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凡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批次用地审批,简化报批材料。
(四)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项目,省厅收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批复文件。
(五)下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权限,凡3000亩以下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立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对榆林市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在完成土地预审和项目批准(核准)后,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可按程序申请先行用地。
(七)重大项目用地按国家和省建设用地准入政策、行业标准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供地审批。
(八)工业园区用地必须纳入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供应、统一市场管理。按节约用地原则和工业园区集约用地评价标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四、加大市场配置矿产资源力度
(一)支持榆林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化解资源矛盾。对零星边角煤炭资源和国家规划矿区之外的空白区域,由榆林市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或专项规划,报省厅批准后实施。由榆林市结合目前岩盐资源勘查开发现状,科学合理编制岩盐矿业权设置方案,报省厅批准后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设置商调函制度,在省厅新批矿业权时,充分征求榆林市意见后办理,国土资源部新批矿业权,省厅在出具相关函件前充分征求榆林市意见。
(三)凡处于榆林市境内的新办矿山的采矿权,属国务院241号令及省条例规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岩盐除外),授权榆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出让榆林新设矿业权除特别规定外,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除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外,其它均可委托榆林市按矿业权审批方案实施招拍挂公开出让。争取国土资源部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加大对榆林地区煤炭矿业权公开出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