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暂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执行,待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如省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办),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各区、县(市)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并确保经费落实到位。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纳入工资统一发放。具体发放由各区、县(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工资统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确定。
七、组织实施
(一)各区、县(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会同人事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现有的津贴补贴进行清理,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资金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抓紧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认真指导和严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政策,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区、县(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区、县(市)每年年初要将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报告。
(三)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纪律。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特别关注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