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设立生活性补贴和岗位性补贴两个项目,具体标准由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统一确定。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学校主管部门区别各义务教育学校的不同情况,统筹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年终奖励津贴等项目,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五)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分配办法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六)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其他教职工一样,按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
四、实施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五、相关政策
(一)学校根据规定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教育部门要统筹平衡同一级行政区域的班主任津贴标准。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关于提高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沈纪发〔2009〕16号)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比照学校所在区、县(市)机关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