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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设立生活性补贴和岗位性补贴两个项目,具体标准由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统一确定。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学校主管部门区别各义务教育学校的不同情况,统筹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年终奖励津贴等项目,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五)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分配办法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六)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其他教职工一样,按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统一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

  四、实施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五、相关政策

  (一)学校根据规定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教育部门要统筹平衡同一级行政区域的班主任津贴标准。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关于提高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沈纪发〔2009〕16号)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比照学校所在区、县(市)机关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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