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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日

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工资。

  (一)对义务教育学校现有的津贴补贴清理和规范,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各区、县(市)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学校所在区、县(市)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核定,即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同一区、县(市)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水平要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着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区、县(市)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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