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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机构管理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浙江保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的,确定1名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违规事项整改责任人;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受到浙江保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的,同时确定省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各1名高级管理人员为违规事项整改责任人。违规事项整改责任人经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授权,并签署《违规事项整改责任人承诺书》(见附件一)。

  (二)违规事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者原违规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再次发生同类违规问题,或者原违规机构所辖3家以上分支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再次发生同类违规问题,浙江保监局将追究违规事项整改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专项工作落实责任人的确定及责任追究

  (一)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在贯彻落实浙江保监局部署的专项工作时,确定1名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专项工作落实责任人。专项工作落实责任人经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授权,并签署《专项工作落实责任人承诺书》(见附件二)。

  (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时限按要求开展或完成浙江保监局部署的专项工作,浙江保监局将追究专项工作落实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专项事务内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及责任追究

  (一)浙江保监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针对不同时期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特定环节或事项为重点关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大型财产保险项目投标管理、银行保险业务管理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应根据浙江保监局的要求确定相应的专项事务内部管理责任人。专项事务内部管理责任人经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授权,并签署《专项事务内部管理工作落实责任人承诺书》(见附件三)。

  (二)专项事务内部管理的特定环节或事项发生重大风险或出现违法违规问题,浙江保监局将追究专项事务内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承诺书》签署后10日内,报浙江保监局备案。

  第八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明确规定管理责任人的职责,保障管理责任人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职权,并能够及时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相关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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