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机构管理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9]36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保险监管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强化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责任,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保险机构管理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全省保险业建立保险机构管理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度。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浙江省保险机构管理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保险机构主动加强和完善内控,增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含承担相同职责的其他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的合规经营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责任人是指经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授权并签署《承诺书》,对相关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专项内部管理事务的其他管理人员。管理责任人包括:
(一)违规事项整改责任人;
(二)专项工作落实责任人;
(三)专项事务内部管理责任人。
第三条 违规事项整改责任人是指对本级机构及所辖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事项的整改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专项工作落实责任人是指对特定专项工作的落实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专项事务内部管理责任人是指对加强特定专项事务的内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四条 违规事项整改责任人的确定及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