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积极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及时兑现我市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及再融资的有关奖励政策。
26、对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依法简化对进出口业务的审核,提供便利条件。对省级以上品牌企业给予金融信贷扶持,开展以专利、商标、品牌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为担保的信贷服务。
(四)突出龙头企业示范作用,加大扶持奖励力度
27、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在岸服务外包业务额分别前5位的服务外包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对落户我市的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或国内服务外包50强企业且当年投入实际运营并缴纳税收,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28、对当年从业人员达100人(含)以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200万美元(含)以上且增幅超过30%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从业人员达100人(含)以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400万美元(含)以上且增幅超过30%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从业人员达300人(含)以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增幅超过30%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从业人员达300人(含)以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2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增幅超过30%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
(五)重视高端人才带头作用,加大产业领军人才的引进
29、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30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新引进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经市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确认为“重点高层次人才”后,按我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发放补贴;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30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新引进副总经理及以下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项目经理或架构师),且与我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含3年)工作合同的,按月发放工资外津贴,发放标准为1000元/月,发放期限为3年。对其中经市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确认为“重点高层次人才”的,则按我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发放补贴。补贴资金从我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资金中列支。对确认为“重点高层次人才”的,在子女教育、家属就业和医疗保障等方面为其优先安排。
30、对长期在本市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人员,简化出境审批手续,实行出国任务批次一次审批,全年有效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对其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字(访问类)签证;对其中需要在我市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有效的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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