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评选本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示范企业5家。参加评选的企业上一年度申报(登记)自主知识产权10项以上,且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100万美元以上。每家示范企业给予示范经费10万元,并资助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登记)的服务费及前3年年费,由市财政和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
17、对企业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市财政给予3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受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18、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展。经申报认可,市财政给予企业30%的参展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受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19、对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确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20、积极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自主创新,对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目在全市科技项目年度安排中重点加以扶持。研究制定保护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和行业规范,保护知识产权,加大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依法严惩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项目给予奖励。
21、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研究制定信息安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保护服务外包企业信息安全,加大信息安全保护的执法力度,依法严惩信息泄露、信息盗取等违法行为。
(三)加大融资扶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22、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方式投资未上市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型企业2年(含)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3、积极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投入。对服务外包企业为完善服务功能新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当年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对项目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为期1年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
24、为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本市服务外包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对依法设立1年以上,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当年对本市服务外包企业的贷款担保额达到其当年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的30%以上,按照当年为服务外包企业的贷款担保发生额的1%给予补偿,但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偿资金必须用于补充其风险准备金。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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