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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徐建发〔2009〕76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全市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与具有法定检测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签订工程检测委托合同(桩基检测除外),同且一个单位工程的检测业务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检测;该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项目在不能满足工程检测需求时,方可委托其他检测机构对原检测机构不能检测的项目进行检测。建设单位不得将检测项目肢解。检测机构不得超越资质进行检测,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
  二、各检测单位应严格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核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收费标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检测水平,不得以压价竞争方式进行承揽业务,扰乱检测市场秩序。对于恶性竞争或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检测机构一经发现,除责令整改外,该行为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三、检测机构的接样人员在收取样品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验样。两块(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表面必须在终凝前刻写结构部位、强度等级、制作日期,字迹要清晰可辨。并认真核对送样人员、见证人员的资格及委托单填写的信息量、样品的有效性。委托单无见证人签字、盖章,样品不符合检测求一律拒收,接样员对送检的有效性确认负责。
  四、对规范、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标准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样。规范、标准没有明确的,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测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后留置3天;破坏性试样或不可重复检测的试样应在检测后留置2天。对未按规定留置试样或弄虚作假留置试样的单位作违规处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检测人员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进行检测。在进行无损检测、桩承载力检测和桩身完整性检测等影响结构安全的检测前,应制定检测方案并报送当地质量监督站备案。严格按检测规程进行检测,不得随意简化检测程序、减少测试数量;同时,必须实行数据自动采集,并将采集的数据粘贴在原始记录的背面或按检测编号整理归档。严禁出具虚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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