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深基坑开挖或支护工程完成后,因特殊原因可能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回填或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并承担未能及时回填或加固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二十三、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五)对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应监理的内容。
二十四、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基坑勘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从基坑开挖前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为止。
监测范围应包括:有地下室或地下结构的建(构)筑物基坑及基坑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周边环境等。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单位。
二十五、遇台风、大雨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十六、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并每十日向质监、安监部门上报监测数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
二十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发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单》注明设有深基坑工程的建设项目,必须凭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已受理备案的工作联系单方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设有深基坑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注明而未注明、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对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出具备案联系单、未凭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备案联系单而核发施工许可证的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