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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六、深基坑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出具正式施工图纸。经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加盖施工图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应留在施工现场备查。
  十七、从事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前应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1、基坑侧壁选用的安全系数;2、护壁、支护结构的选型;3、地下水控制方法及验算;4、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状态的设计和验算;5、支护结构计算和验算;6、质量检测及施工监控要求,采取的方式、方法;7、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8、安全作业注意事项;9、施工及材料费用的总体估算;10、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其它要求(如监测、土方开挖的进度控制、应急措施等)。
  十八、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有关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的专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盲目施工。
  十九、基坑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等,必须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必须经原专家组论证。
  二十、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
  二十一、深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深基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对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稳定性、时效性等方面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当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并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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