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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建发〔2009〕78号)


市各区建设(建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各建设单位和在徐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深基坑工程逐年增多,基坑失稳等安全事故隐患呈上升趋势。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保障工地施工人员、周边的建(构)筑物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及《徐州市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徐建发〔2007〕135号)等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及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喷锚、排桩、搅拌桩、内支撑等)、地下(表)水处理(排水、降水、止水等)、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具体负责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的审查工作。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将深基坑工程纳入该项目一并招标,不得肢解发包。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能施工。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论证报告及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作为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必备资料。
  四、建设单位将深基坑工程肢解发包、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从重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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