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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工作考核的实施意见

  考核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年度目标考核,权重50%;二是效能建设民主评议(机关“作风建设”活动),权重50%。
  (一)年度目标考核分基本职能事项考核和加减分事项考核,共100分。其中:基本职能事项考核为80分;加减分事项考核,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如下:
  1、基本职能事项考核。
  (1)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满分为50分。
  (2)“创业富民、创新强市”工作考核,满分为5分。
  (3)创建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考核,满分为10分。
  (4)单项考核,共15分。建设“平安金华”(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满分为5.5分,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满分为3.5分,信息、计划生育考核满分各为3分。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即不能评为先进单位(群众满意单位)和表扬单位。
  2、加减分事项考核。
  (1)完成和配合完成市委、市政府主要工作任务分值为5分。
  (2)利用外资和引进内资工作考核加分共10分。其中,利用外资为6分,引进内资为4分。
  (3)突破性工作考核加分共5分。
  (4)确因工作失职、失误被中央、省、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分别扣5分、3分、1分,如未能积极有效整改的,每次分别扣10分、5分、3分;被投诉中心查处确属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每次扣5分;被市委、市政府《督查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如未能积极有效整改的,每次扣5分。
  (二)效能建设民主评议(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共100分。其中,社会各界评议占70%;效能建设(机关作风建设)日常工作考评占30%。
  四、考核程序和办法
  (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初,由各部门(单位)提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报市考核办,并经市委、市政府审核后,确定各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年终,各部门(单位)进行自评,将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报市考核办,在此基础上组织考核。金融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经费来源不属地方财政支出)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以上一级部门(单位)考核指标为准,上一级部门(单位)没有考核指标的,参加市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部门(单位)的自评工作要与其年终总结、公务员年度考核、“一把手”年度工作述职以及民主测评等工作结合起来开展。对有依法行政、机关党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农村下乡扶贫、审批制度改革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其中,依法行政、机关党建考核分值各为3分,其它项目考核分值各为2分,考核工作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提供给市考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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