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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临时用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临时用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徐建发〔2009〕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规,针对我市建筑工地临时用房近阶段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禁止在挡土墙下、围墙下、傍山沿河地区、雨季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地段等处建造临时用房。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均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二、禁止在市区新开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造2层及其以上的彩钢夹芯板临时用房;已建的临时用房使用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未消除的,一律不得使用。
  三、施工单位租赁房屋用作办公、生活等用房时,应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
  四、施工现场所有临时用房必须经现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施工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时,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划的现场临时用房必须建造完成,并能够满足保证现场正常施工的需要;特殊情况,需要在现场增设临时用房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设计、施工、验收,并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含临时用房专项施工方案及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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